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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将于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正式施行的新《劳动合同法》,许多条款出现歧义,备受争议,令人费解。为配合《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出台《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对《劳动合同法》的歧义条款作出明确化的规定。为帮助用人单位准确理解《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主办单位特举办今次研讨会,邀请知名劳动人事法律专家梁硕南老师为大家解读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共同研讨企业应对新规定的策略。
主办单位:劳维集团网、中国劳动人事网、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
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深圳市企业联合会
参加对象: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经理、人力资源管理总监、企业法律顾问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
时 间:2008年1月19日(星期六)上午9:30--17:30
地 点:深圳市深南中路2023号广深宾馆四楼多功能厅
费 用:同一单位1人参加的1000元、2人参加的每人900元,3人或3人以上参加的每人800元。
优 惠:顾问单位免费参加,中国劳动人事网会员单位五折优惠,参加过中国劳动人事网培训的单位七折优惠,同时参加1月20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读及劳动争议处理技巧高级研讨会》的单位七折优惠。
2008年1月10日前报名并缴费的,按上述收费标准8折优惠;2008年1月17日前报名并缴费的9折优惠。上述费用包括培训费、午餐费、资料费等。
老师简介:梁硕南老师,知名劳动法专家,资深培训讲师,中山大学行政管理和法律专业双学历,劳维集团网总裁,中国劳动人事网和中国企业劳动维权网总经理兼首席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人事政策法规专刊》主编,广东圳扬律师事务所劳动法律部部长,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创办人兼主任,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会员。
梁老师从1990年起,就全心致力于劳动法律和劳动关系的研究,是位既熟悉企业管理又精通劳动法律的复合型专家。梁老师曾成功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代理过数以千计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还受邀到深圳、东莞、佛山、珠海、广州、武汉、湖南等全国各地讲授劳动法律课程。
课程大纲
一、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调整思路及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我国劳动合同制度概述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背景
(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三)劳动合同法立法思路的变化和调整及其深层次原因分析
(四)对劳动合同法的总体评价。
二、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细则重要条文解读及新规定与现行规定的主要区别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新规定。
●适用范围扩大,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劳动用工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二)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须劳资双方“共决”,并向劳动者公示。
(三)关于用工手续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不签订劳动合同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甚至被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关于禁止担保的新规定。
●不得要求员工提供担保,收取押金、扣押档案等可罚款2000元。
(五)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三种情形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须支付员工二倍工资。
(六)关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的新规定。
●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增有减,增增减减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七)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新规定。
●严格控制试用期,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盘剥劳动者。
(八)关于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的新规定。
●服务期不能随意约定,只有提供专业技术培训才可约定服务期。
(九)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
●竞业限制须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须按月支付。
(十)关于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新规定。
●只有二种情形可对劳动者约定违约金,对用人单位约定违约金却不受限制。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新规定。
●三种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无效仍须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十二)关于拖欠和克扣工资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
(十三)关于用人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合并或者分立,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十四)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加班费或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随时辞职要求经济补偿。
(十五)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增加,实质是对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条件的放宽。
(十六)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不一定终止,终止情形只有法定而不能约定。
(十七)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仍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十八)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的新规定。
●适当减轻用人单位解雇成本,高薪员工的补偿年限和工资基数双封顶。
(十九)关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标准的新规定。
●增加用人单位违法解雇成本,违法解雇劳动者须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二十)关于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新规定。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
(二十一)关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二十二)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
●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须负连带责任。
(二十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
●规范非全日制用工,保护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十四)关于个人承包用工的新规定。
●个人承包用工损害劳动者权益,发包人与承包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二十五)关于非法用工的新规定。
●无营业执照非法用工,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二十六)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的法律责任的新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而损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合法权益须负赔偿责任。
(二十七)关于过渡性条款的规定。
●过渡性条款规定了新旧劳动法规的衔接、适用和原劳动合同的履行及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等问题。
三、新劳动合同法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一)关于规章制度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二)关于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三)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四)关于试用期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五)关于培训费用与服务期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六)关于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限制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七)关于劳动合同无效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八)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九)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关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或赔偿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二)关于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十三)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新规定对企业劳动管理的影响及企业应对策略。
报名电话/传真:0755-28282755、28281809 21163016 13267069749
联系人:吴小姐、李小姐、张小姐 郑先生
报名网址:www.cn12333.com www.cn12333.org www.cn12333.net ww.sz12333.com
付款方式:汇款\转帐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布吉支行
用户名:深圳梁硕南劳动咨询事务所
帐 号:4000 0223 0920 0586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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